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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上官云辉、艾金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云辉,艾金步,何秋娥,王印龙,黄键钢,徐爱梅,艾园娥,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0-1号申请人上官云辉,男,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人艾金步,男,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人何秋娥,女,汉族,东乡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印龙,男,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人黄键钢,男,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人徐爱梅,女,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人艾园娥,女,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申请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49号。法人代表董国庆,董事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担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官云辉等7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富通城4号楼的一楼1号至4号商铺(他项权证号:房他证DY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