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2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邓崇任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邓崇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邓崇任,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白石镇官山根竹冲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邓崇任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崇任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东风雪铁龙DC7163X小汽车一辆及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公开摇珠选定并委托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的现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南方评估【2016】NF2016090901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该粤B×××××的东风雪铁龙DC7163X小汽车的现值为人民币2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公开选定并委托广东中翰清花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经公开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由竞买人黄春凤(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拍得该车辆。本院已从上述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8,000元中向本案车辆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剩余人民币5,650元将依法退还给被执行人邓崇任。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邓崇任名下的财产,并已偿付申请执行人罚款及其他费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0642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崇任名下股权等财产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