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彦红诉被告李延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彦红,李延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473号原告:常彦红,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延琦,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常彦红诉被告李延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常彦红不能提供被告李延琦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李延琦平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常彦红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