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执恢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84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584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陆赟尧,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8万元,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467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镇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鑫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2013)镇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及(2013)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虞 韵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