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与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辽07行初12号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住所地义县城关乡高家街村。法定代表人梁玉霞,该合作专业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文,该合作专业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维强,义县七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义县南关路A-1号。法定代表人苏贵宏,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琳洁,该县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智光,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因要求被告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成文、王维强,被告义县人民政��的委托代理人张琳洁、李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诉称,由于义县城市规划使其地理位置不符合新的防疫规定要求,无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辽宁省办公厅下发辽政办明电【2015】65号文件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锦政办明电【2015】15号文件,致使其已经处于关闭状态。养殖场被划为禁养区是政府规划所致,其情形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定情形。既然文件规定“关闭和补偿应当同步进��”,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企业的困境,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落实省、市文件的规定,为原告搬迁作出合理安排及补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2015】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证据2、【2015】1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证据3、义政办发[2016]48号《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被告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义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关闭原告企业”的决定。二、原告没有向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过“落实搬迁补偿措施”。三、义县人民政府不是原告所诉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主体。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庭审质证及庭前证据交换,本院对以下证据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0月28日下发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18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锦政办明电【2015】1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均要求:“2017年底前县(市、区)政府依法关���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6月下发义政办发【2016】48号《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该通知将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列入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名单。截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原告未向被告提出过要求补偿的申请,被告亦未作出过“关闭原告企业”的决定。本院认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锦政办明电【2015】15号均规定,“2017年底前县(市、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距文件规定的2017年底前尚有将近9个月的时间,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义县兴旺奶牛合作专业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韩晓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