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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段保根、徐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保根,徐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007号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中山南路145号503室。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段保根。被告:徐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泉山区夹河东街倒马井小区8#-5-501室。法定代表人:景晓玫,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保根、徐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电梯运行及公共照明用电电费488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公共设施用电转供电事实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为子房美景小区提供转供电服务。自2012年2月4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电梯运行及公共照明用电电费388元。由于被告未按时给付以上费用故被告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元,合计48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段保根、徐州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