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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粉英与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粉英,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1162号原告:杨粉英,女,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明,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粉英与被告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粉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被告苏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曾于2016年11月左右因购房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媳妇面前的面子,才不得不同意从养老款中取出50,000元借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苏明辩称,2016年11月,原告确实交与被告50,000元给被告购房,但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自愿赠与的购房款,因此被告不同意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苏阿友系夫妻关系,生育两子,分别为被告苏明及苏宾。2016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夫妇、苏宾夫妇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今日起老妈老爸的卖房款585,000元,由兄弟二人(苏明、苏宾)各分得200,000元,剩余185,000元由二老保管,到二老百年后购买墓穴及丧葬费(如果在此期间这笔钱款没有了二老百年后兄弟二人不负责承担这笔费用)剩余钱款再由兄弟二人平分。现兄弟二人分别照顾二老二年一轮回直到二老百年。在其二年中二老生病费用由二老自己承担费用。如二老住院除去医保费用剩余的费用由兄弟二人分担此费用。二老在谁家住着就由谁负责。如双方有一方不履行此协议退还贰拾万元,由继续照顾二老的一方获得。”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200,000元。同年6月起,原告搬至被告家与被告夫妇共同居住。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关系不睦。9月,原告搬离被告处。11月左右,原告交与被告50,000元,被告用于购房。2017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200,000元。同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供原、被告谈话录音,证明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继续在被告家居住,要求被告退还200,000元并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表示250,000元慢慢还,总归还给原告。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表示被告录音中所指的慢慢还是指200,000元,不包括5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对2016年11月原告交与被告5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给付钱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对此,本院认定如下:首先,原告主张交付被告的50,000元系借款,虽未能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条之类字据,但考虑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母子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未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条,并不违反社会常理、人之常情。其次,原告已提供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其中原告明确提及借款于被告5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录音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未否认,反而表示同意归还,佐证了原、被告间确存在借贷关系。最后,原告系退休老人,从其生活现状且自述从养老费中拿出大部分积蓄交与被告判断,50,000元对其而言并非小额无谓钱款,从交与被告50,000元后不久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还款的行为可见,原告也并无赠与被告50,000元的意思表示。反之,被告虽主张原、被告之间系赠与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50,000元成立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经催讨后至今未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粉英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