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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某文与冯某正、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文,冯某正,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41号原告汪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义,男,195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冯某正。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主要负责于亮洲,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朝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文诉被告冯某正、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汪某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某文负担。审判员  张文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