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某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齐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某支付租赁费202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齐某某未按期履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齐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本案执行款20296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20446元,由被执行人齐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00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齐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双方自行给付清结。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206元由被执行人齐某某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