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凯玲、邹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玲,邹小明,乐园珠,张群,王少华,饶煜,陈满金,徐竞页,黄风来,XX琴,张妮慧,稽秋娥,饶美华,万文华,江建亮,陈育旺,黄洁,罗建中,魏素青,黄永超,甘礼香,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凯玲,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邹小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园珠,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张群,女,东乡县人,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少华,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饶煜,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满金,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竞页,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风来,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XX琴,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张妮慧,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稽秋娥,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饶美华,女,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万文华,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江建亮,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育旺,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洁,女,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罗建中,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魏素青,女,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永超,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甘礼香,女,汉族,1945年10月26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担特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凯玲、邹小明、乐园珠、张群、王少华、饶煜、陈满金、徐竞页、黄风来、XX琴、张妮慧、稽秋娥、饶美华、万文华、江建亮、陈育旺、黄洁、罗建中、魏素青、黄永超、甘礼香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富通城(凯旋广场)2号楼一楼101号、102号、106号店面,11号楼一楼1号至10号店面,12号楼一楼1号至7号借款抵押的店面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富通城(凯旋广场)2号楼一楼101号、102号、106号店面,11号楼一楼1号至10号店面,12号楼一楼1号至7号的店铺(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DY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