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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戴旭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李宏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洪祥,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且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