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朝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766号罪犯黄朝伟,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园刑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朝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黄朝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朝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朝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朝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