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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与胡培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胡培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36号原告: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侯广军,主任。被告:胡培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培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书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