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桂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强。法定代理人:王清贵(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李桂香。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李桂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桂香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案标的5300.00元执行到位2700.00元后,现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