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波诉被额日登巴特尔、樊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波,额日登巴特尔,樊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47号原告:刘红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额日登巴特尔,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樊琦,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波诉被告额日登巴特尔、樊琦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刘红波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