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肖小煊与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179号原告:肖小煊,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623号。法定代表人:霍明。原告肖小煊与被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小煊到庭参加了诉讼,明禹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小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明禹公司退还租金10800元、押金3500元,赔偿违约金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我与明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XXX室房屋,期限至2016年4月底,并支付租金及押金14000元,9月23日支付租金10500元,12月25日支付10800元。2016年1月,房东找到我,称明禹公司只支付租金至2016年1月,至今联系不上。房东称要么我另外再交租金,要么搬走,我不得已搬出。明禹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7月27日,肖小煊与明禹公司签订《出租协议》,承租案涉房屋,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月租金3500元,押金3500元,违约处理:因明禹公司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退还已经支付但没有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肖小煊相当于两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后,肖小煊于7月27日支付租金10500元、押金3500元,9月23日支付租金10500元,12月25日支付租金10850元。肖小煊称2016年1月底,案涉房屋房东找到其称明禹公司仅支付租金至2016年1月,要求其搬出或者另行支付租金,其于2016年1月底搬走。为此,肖小煊提交了案外人与明禹公司人员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案外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本院认为:肖小煊与明禹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16年4月,但根据肖小煊提交的证据,因明禹公司的原因,导致肖小煊实际居住至2016年1月底,因此,明禹公司应当退还肖小煊剩余租金和押金。肖小煊主张的金额10800元和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明禹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明禹公司应当支付肖小煊违约金7000元。明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肖小煊租金一万零八百元、押金三千五百元,并支付违约金七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含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送达本判决的费用)560元,由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肖小煊已预交,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肖小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林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