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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谢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谢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64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负责人:罗方科,行长。被告:谢飞,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谢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谢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