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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仰贵与王国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仰贵,王国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沈仰贵,男,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国城,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仰贵与被执行人王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仰贵案款70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707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学  华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