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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70谷蓉蓉与王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蓉蓉,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谷蓉蓉,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奇,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谷蓉蓉与王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奇应赔付谷蓉蓉4000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26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11月26日前给付20000元;如若王奇未能依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王奇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并且谷蓉蓉有权就王奇未履行的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王奇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谷蓉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奇自动履行15400元,扣除执行费400元后退付申请执行人谷蓉蓉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谷蓉蓉向本院表示放弃余款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