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汝就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新三思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新三思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汝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新三思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荣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汝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冯汝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新三思塑料制品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0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新三思塑料制品厂上诉称:本案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因此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大道安平路5号C栋二楼,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