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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农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某,余某某,韦某某,麦某某,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农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麦某某。被执行人:容某某。申请执行人农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韦某某、麦某某、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某某、韦某某、麦某某、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4号。截止立案之日,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71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麦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包括执行费916元)、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在本院(2015)金执字第330号执行案件中所获款项11241元,共计303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农某某。剩余37388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为由,暂不需要本院予以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玉涛061196007260313.书记员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