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峰、许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许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峰。被执行人:许进军(曾用名许联君)。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峰与被执行人许进军民间借贷(2017)鲁0982执365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6)鲁098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于2017年1月22日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月23日进行网络四查,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许进军名下有三辆车,车号分别为鲁J×××××号长安牌轿车,鲁J×××××号长安牌轿车及鲁J×××××号丰田牌轿车,并对鲁J×××××号长安牌车及鲁J×××××号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鲁J×××××号长安牌车因在泰安车管所登记申请人赵峰要求不予查封,三辆车均无下落,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3、因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已向新泰市公安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因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5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义务。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恩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