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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婷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婷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49号公��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婷婷,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婷婷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起,被告人吴婷婷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多次谎称银行存款送手机等物品的活动,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同年8月1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东太康路大上海城银座时代广场B座0718室,骗取张某现金30000元,并给张某一张尾号为6204的广发银行卡,谎称卡内有30000元,存期为一个月,并承诺银行赠送张某苹果手机一部。随后吴婷婷通过快递将一部苹果6PLUS手机邮寄给张某。同年9月1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上述卡内余额为零,随即联系吴婷婷,吴在多次找理由推脱后即失去联系,张某于9月28日报警,同年9月31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经一路23号院内将吴婷婷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婷婷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婷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起,被告人吴婷婷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多次谎称银行存款送手机等物品的活动,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同年8月1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大上海城银座时代广场B座0718室,骗取张某现金30000元,并给张某一张尾号为6204的广发银行卡,谎称卡内有30000元,存期为一个月,并承诺银行赠送张某苹果手机一部。随后吴婷婷通过快递将一部苹果6PLUS手机邮寄给张某。同年9月1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上述卡内余额为零,随即联系吴婷婷,吴在多次找理由推脱后即失去联系,张某于9月28日报警,同年9月31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经���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经一路23号院内将吴婷婷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婷婷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吴婷婷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6月26日起,吴婷婷以广发银行存款返礼物为由多次通过手机微信与其联系并骗取其信任,同年8月1日其和男朋友在银座时代广场B座0718室给吴婷婷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吴婷婷给其一张广发银行卡,谎称卡内有30000元,存期为一个月,后其查询该卡发现卡内没钱遂报警的事实;3、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物品清单、谅解书,证明涉案赃款已发还李某,且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吴婷婷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4、身份信息及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证明被告人吴婷婷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5、证人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广发银行卡一张、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吴婷婷��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诈骗所得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吴婷婷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吴婷婷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光耀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