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061吕桂勇与石炳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勇,石炳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061号原告:吕桂勇,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炳根,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层01室。负责人:张同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勇诉被告石炳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桂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桂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桂勇承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