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168号原告:刘某,女,192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系湖北省商务厅幼儿园离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晓明(系刘某之子),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系武汉华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晓汛(系刘某之子),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系武汉市审计局退休干部。被告:田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