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顺安建筑器材租赁点与邵阳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小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顺安建筑器材租赁点,邵阳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顺安建筑器材租赁点,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刘元花。被执行人:邵阳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法定代表人:蒋杨苏。被执行人:龙小红。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顺安建筑器材租赁点与邵阳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小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春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