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文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珍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珍,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怀远县。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珍在怀远县荆山镇城西村王庄其家后面的土地上种植罂粟。2016年4月19日,怀远县公安局荆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罂粟507株,并当场予以铲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文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张文珍在怀远县荆山镇城西村王庄其家后的土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6年4月19日上午,怀远县公安局荆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该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文珍种植的罂粟,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现场铲除的罂粟共计507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珍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0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文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审 判 员 沈洪金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张文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