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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兰、王晓东与被告许凤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兰,王晓东,许凤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164号原告吴红兰,女,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原告王晓东,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被告许凤国,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兰、王晓东诉被告许凤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兰、王晓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兰、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