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耿贝贝与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贝贝,边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93号原告耿贝贝,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人,现住。被告边帅,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小于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贝贝诉被告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贝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贝贝负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同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