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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耿贝贝与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贝贝,边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93号原告耿贝贝,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人,现住。被告边帅,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小于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贝贝诉被告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贝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贝贝负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同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