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玲与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玲,毕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620号原告:XX玲,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成,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毕侠,女,汉族,1953年7月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学会理事。原告XX玲与被告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成、被告毕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1日被告丈夫(刘庆侠已故)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17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因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毕侠辩称,原告借条上177000元借款,不符合常理,要么177000元,要么180000,被告对此借条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该借款一无所知,该借款未用于被告家庭生活,被告也未在借条上签字;被告与其丈夫刘庆侠关系不好,2015年9月份两人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手续上红印都盖好了,但由于少照片,没办成;2016年9月份之后借款,这是被告与其丈夫闹离婚后,感情不好分居生活之后产生的借款,被告不知道,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1日刘庆侠向原告XX玲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XX玲人民币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00)”。被告毕侠与刘庆侠于201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刘庆侠于2017年3月17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XX玲要求被告毕侠偿还借款177000元,有刘庆侠出具的借条佐证,且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毕侠与刘庆侠婚姻存续期间,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毕侠辩称其对借条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并称该借款系其与刘庆侠分居生活期间发生,其并不知情。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毕侠不申请该借条进行鉴定,且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毕侠诉讼请求被告毕侠偿还借款17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玲借款1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毕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栋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劲松(2017)皖1225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