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与唐红艳、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唐红艳,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中山中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0005B。法定代表人:罗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福,系该行业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系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红艳,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小河区中曹司小屯路东方小区D区。注册号:520114000092077。法定代表人:黄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与被告唐红艳、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