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杏利与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杏利,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表人卢联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692号原告邓杏利,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表人卢联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杏利与被告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杏利撤回对被告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依法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毛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