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夏希、王玉珠与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希,王玉珠,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民初191号原告:夏希。原告:王玉珠。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8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迟春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平。原告夏希、王玉珠与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力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新志、人民陪审员曾胜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希、王玉珠及二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文小宇,被告黄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夏希、王玉珠诉称,2009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平因资金周转向二原告借款多次,2016年6月30日,双方经核对,二被告共向二原告借款共计9,6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现距借条出具日己近一年之久,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二被告未归还分文,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30,000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6,933,600元(按月息2分从2014年3月计算至2017年3月,顺延照计);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夏希、王玉珠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夏希、王玉珠身份件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黄平身份资料复印件和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3、被告黄平、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据复印件,拟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4、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夏希、王玉珠将借款支付给被告黄平和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被告黄平辩称,向原告夏希、王玉珠借款属实,对借款本金和利息都认可,但现在没有钱还。被告黄平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符合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具备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夏希、王玉珠多次借款。2016年6月30日,双方经核对,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向原告夏希、王玉珠借款共计9,6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本公司自2009年11月至2014年5月共借王玉珠等人民币玖佰陆拾叁万元(本金),小写9,630,000元,原协定利息3分每月自2014年3月3日停息至今。此借条为总借条,以前各种收据(借条)均作废,(以后还钱,先本金,后利息),借款人: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未果,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向原告夏希、王玉珠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夏希、王玉珠提出要求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偿还借款本金9,6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息3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对借款利息酌情定为年利率24%。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自2014年3月3日就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夏希、王玉珠借款本金9,630,000元及利息6,933,6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3月3日计算至2017年3月3日止,顺延照计)。本案受理费120,381元,由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平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力平审 判 员  姚新志人民陪审员  曾胜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