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大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发,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现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方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大发在会理县外北乡自家烤烟房旁的菜地里,非法种植了面积约4平方米的罂粟毒品原植物。2017年2月1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进行了铲除和扣押,经清点共计521株。2017年2月20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大发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扣押清单,样本提取笔录及图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李大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种植罂粟52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大发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大发在会理县毛某家烤烟房旁菜地里,非法种植了面积约4平方米的罂粟毒品原植物。2017年2月10日,该罂粟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进行铲除和扣押,经清点共计521株。后经鉴定,从李大发处查获并送检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2月10日12时50分,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会理县外北乡村民李大发在自家菜园地里种植有疑似罂粟苗,民警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该疑似罂粟苗铲除并清点,共计521株。后经讯问,李大发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我到现场时看到李大发在毛某家烤烟房旁菜地里种了一些罂粟苗,后警察当着我的面铲除清点共有500多株,听说罂粟是李大发种植来吃的。3、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9月,李大发在会理县外北乡我家烤烟房旁菜地里种植了些罂粟苗,他是为治病才种植的,后听李大发说共有521株。4、提取样本笔录及图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李大发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了6株样本,并进行封存。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大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会理县外北乡茅草村3组进行勘查。同时被告人李大发对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了指认。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大发处扣押了罂粟苗521株。7、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李大发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8、禁毒铲毒责任书证实,公安机关及村、组宣传禁毒情况。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大发出生于1957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大发关于2016年农历9月,在会理县毛某家烤烟房旁菜地中非法种植了521株罂粟毒品原植物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2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大发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