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38号申请人: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3X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18号负1层2号。法定代表人禹新亚,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0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3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郑钢,总经理。我院在执行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阳大禹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