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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麻志喜与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志喜,张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46号原告:麻志喜,男,195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秀华,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麻志喜与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翻建房屋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诺待房屋补助款下拨后立即还款,后被告隐瞒补助款下发真相,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麻志喜与被告张秀华的共同近亲属张德才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以及原告麻志喜之父麻贵明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信息办工作人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麻志喜与被告张秀华的共同近亲属张德才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以及原告麻志喜之父麻贵明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信息办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仲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