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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百东与剧鹏飞;郑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百东,郑亚杰,剧鹏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195号原告:杜百东。被告:郑亚杰。被告:剧鹏飞,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百东与被告剧鹏飞、郑亚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百东、被告剧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亚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百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坐落于小房身村收购院落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但二被告一直未交付房屋。居鹏飞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1.原、被告之间是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一种担保,并且被告没有印象签订了此合同;2.被告所有的房产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在重建厂房过程中,被告扩建,投入130万元左右,被告不可能以500000元转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原告分三次将5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中200000元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另300000元按月利3分给付利息。上述利息被告已按约定给付到2016年7月。2.双方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本案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为借贷关系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之间对300000元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酌情予以保护。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本次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剧鹏飞、郑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百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另400000元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剧鹏飞、郑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