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斌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斌,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机关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5时08分左右,被告人赵斌持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常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区湖塘镇南甸苑小区段后掉头由南向北行驶,将车停靠于常武路锦海大酒店段主干道最东侧后在车内休息,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斌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