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朴金子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立香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金子,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立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399号原告:朴金子,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介余,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立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凤美办事处塘埔社区塘埔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30404642XY。法定代表人:黄湧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三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6067P。主要负责人:吴培生。原告朴金子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立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朴金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金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金子撤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原告朴金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56元,由原告朴金子负担。审判长 陈 睿审判员 谭 敏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