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催16号申请人: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珍,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单县黄岗镇赵庙行政村赵庄70号。申请人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为3100005125962092,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高新区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济南天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冰审 判 员 陈璐代理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