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022民初196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云,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31100.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399.38元(暂算至2018年1月9日,后续利息损失以31100.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合计36499.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请1为: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100.60元及截至2018年1月9日的利息损失5399.38元,后续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16日,被告王云因购车需要向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申请以透支方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264000元,双方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同日,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签订了担保承诺函一份,自愿为牡丹卡透支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到期债务之日起伍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按约代被告王云支付了购车款264000元。购车后,被告王云未按约偿还贷款,自2014年10月24日起由原告共分8期代为偿还款项,截至2017年10月18日代偿款共计66100.6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云偿还代偿款共计35000元,尚欠代偿款31100.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100.60元及截至2018年1月9日的利息损失5399.38元,后续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王云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