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艳青与何佳、袁文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青,何佳,袁文培,李林江,袁文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194号之一原告:董艳青。被告:何佳。被告:袁文培。被告:李林江。被告:袁文科。董艳青与何佳、袁文培、李林江、袁文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董艳青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计2938.5元,由董艳青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辉审 判 员 赵东博人民陪审员 许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