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赫、龙志彬与刘立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彬,王赫,刘立明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4604号原告:龙志彬,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岭县。原告:王赫,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告:刘立明,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原长岭县佳恒网络时空网吧经营者。原告王赫、龙志彬诉被告刘立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18时许,二原告之子龙渤(死亡)和案外人薛飞因琐事在被告刘立明经营的长岭县佳恒网络时空网吧发生矛盾,刘嘉庆用尖刀将龙渤扎伤,导致龙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1月18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嘉庆作出长岭检刑不诉(2013)34号不起诉决定书。原告认为,龙渤与刘嘉庆打架期间,被告未予以劝阻,未尽到保障义务,对龙渤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76284.32元。被告刘立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18时许,被害人龙渤在网吧上网时,因在网上和薛飞炫富发生矛盾,在网上互相谩骂并约薛飞到长岭县龙源山打架。龙渤召集吕亚新、于旭、单意、石贵阳、樊树明打车到龙源山,因薛飞未来龙源山,龙渤给薛飞打电话问薛飞在哪,薛飞说在佳恒网络时空网吧呢。龙渤等人遂打车到佳恒网络时空网吧,龙渤又用电话将吴天一约到佳恒时空网络网吧。几人到达佳恒时空网络网吧后与薛飞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人拉开后,吕亚新、吴天一、于旭三人商量说,打薛飞身边的人,把薛飞激怒,于旭就打了刘嘉庆胳膊两下,石贵阳往刘嘉庆身上弹个烟头,烟头掉进刘嘉庆脖领里,又打刘嘉庆一拳,龙渤踹刘嘉庆一脚,刘嘉庆拿起薛飞放在椅子上的尖刀将龙渤扎伤,龙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11日,刘嘉庆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6月14日,长岭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长岭县公安局认定的刘嘉庆犯罪时已满14周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嘉庆不起诉。现原告诉讼来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龙渤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76284.32元。本院认为,死者龙渤及致害人刘嘉庆均是未成年人,被告容留他们在其网吧上网,且在上网期间发生冲突后,先后两次持械斗殴,被告经营的网吧没有管理人员进行及时劝阻或者报警,导致刘嘉庆将龙渤致伤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补从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明赔偿二原告龙志彬、王赫因龙渤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丧葬费23258元,合计487614.40元的20%,即97522.8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案诉讼费1380元,由被告刘立明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