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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诉被告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张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7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7260672-3。负责人张代信,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增武,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张亮,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诉被告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亮清偿借款本息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