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凯、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饶斌,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饶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工业园工业1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程绪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法定代表人:祝玉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饶斌、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凯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饶斌、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斌向申请执行人陈凯清偿借款人民币377386.8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4元,执行费4953元。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斌、湖北国通青扬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