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治荣申请执行简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治荣,简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9号申请执行人:魏治荣,男,194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简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河东新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曾文辉,局长。本院在执行魏治荣申请执行简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6年11月4日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唐荣芳、魏治荣、潘存光等3人的执业医师资格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呈报成都市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本案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