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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来市与杨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市,杨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765号原告:张来市,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杨朝辉,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张来市与被告杨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来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来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来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张来市负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玉春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