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悦丽申请执行王慧(王惠),张忆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精意图文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丽,王慧,张忆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精意图文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悦丽,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慧(王惠),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忆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精意图文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内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彭云生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