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钟清与苏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钟清,苏家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358号原告:韦钟清,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告:苏家川,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委托代理人:黄朝能,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钟清与被告苏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韦钟清负担。审判员 韦善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福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