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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常振海与李思慧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振海,李雪,李革亮,史长芳,李思慧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20号原告:常振海,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雪,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革亮,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史长芳,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思慧,女,200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常振海诉被告李雪、李革亮、史长芳、李思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常振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原告常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来源:百度“”